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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要求员工实行“996”工作制,58同城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加班,再次成为职场人士的热门话题。
所谓“996”工作制,即工作日早9点上班,晚9点下班,每周工作6天。在很多创业公司,以及像华为这样非常成功的企业,“996”工作制并不鲜见。现实中,对于很多城市白领而言,“996”工作制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越是在大的、节奏快的城市越是如此。工作人员们在办公室的时间甚至比跟家人在一起的时间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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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智联招聘做的一份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加班已经成为白领工作的新常态,仅有28.6%的白领表示“不需要加班”。其中,产品、技术、研发等岗位加班时间最长,文职工作加班时间最短。有11%的白领处于“996”的工作模式,且这个比例正在不断扩大。如果企业要加班,就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但是,现在许多企业有的以调休为由不发加班费,有的少发企图蒙混过关。以下几起由加班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或许能为职工维权指明方向。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不能以最低工资为标准 本文来自织梦
2013年10月,崔涛进入省会某建筑公司当工程师,当时约定每个月工资4000元。不过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加班成了家常便饭。想到有不菲的加班费能补贴生活,崔涛也就坚持了下来。让崔涛深感意外的是,工作了大半年,他只拿到了共计3000多元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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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涛向公司咨询后得知,原来他的加班费并不是按照每个月工资4000元作为计算基数计算,而是以省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公司答复崔涛称,当时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曾经明确约定了这一点,公司是按照合同条款计算的,所做并无不妥。公司的做法和解释让崔涛难以接受,只能无奈辞职。
2015年7月,崔涛提起劳动仲裁,认为自己在职期间存在加班情况,但公司仅支付过加班工资3000余元,并未足额支付,因此,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1万余元。 dedecms.com
仲裁裁决认为,尽管该公司在与崔涛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但此举不妥,加班费应以崔涛月工资4000元为基数计算。故裁决公司尚需支付崔涛工作期间的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6000余元。 dedecms.com
法条点击: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以不同的比例为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其参照的标准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还规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相对应的工资。虽然本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但该约定违反上述规定。因此,劳动仲裁裁定公司另行支付崔涛加班工资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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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加班遭辞退 企业被判处罚无效 织梦好,好织梦
2014年10月到某工厂入职的小赵,入职后隔三差五就会被安排加班,2014年12月,工厂订单需限期交货,厂长再次要求职工加班,并连续加班两个星期,每天加班3个小时,由于长期加班导致小赵身体状态不佳,于是,他申请不参与加班,但遭到了工厂的拒绝。小赵气急,便在规定的加班时间自行离厂。厂方以违反厂规厂纪为由,作出了对其予以辞退的决定。双方为此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经过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辞退决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最终裁决:加工厂对小赵作出的辞退决定无效,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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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点击:如因特殊工作需要,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和限度规定。根据《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符合三个条件:(1)生产经营需要;(2)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是用人单位与工会的协商。二是与安排加班的员工协商。如果企业未经协商,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则有权对此加以拒绝;(3)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本文来自织梦
用人单位如果有加班需求要同时满足上述三种条件,如不符合三种条件,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如果公司以此为借口辞退员工,那么劳动者就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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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自愿加班,讨要加班费被驳回 copyright dedecms
薛某是某化妆品公司的文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规定薛某每天8小时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期间,薛某努力工作,任务未完成时,就会在下班后自己加班完成。 本文来自织梦
在工作工程中,薛某每天下班前都向领导汇报当日工作进展,同时,在邮件中说明任务需要加班完成。一年后,薛某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就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再续签,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的加班工资,并提交了一年内延长工作的考勤记录以及每天的工作汇报。公司对此表示遗憾,称公司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并另有规定的加班制度。公司未安排薛某加班,薛某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行为,公司不能支付其加班工资。由于公司对薛某的要求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了劳动争议。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薛某认为,自己在履行合同期间经常超时工作,具体超时工作时间有据可查,并且每天的工作汇报邮件都可证明其工作是在下班后完成的。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超时工作应计收加班费,但是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现在双方劳动合同已终止,公司应当结算支付一年内的加班工资。
公司认为,公司实行计时工资制度,并配套实行加班制度,只有经公司同意并办理必要手续的加班才能支付加班工资。薛某虽然有延时加班的考勤记录,但是其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并且没有办理过相关的审批手续。因此,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不符合公司的加班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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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化妆品公司虽然对薛某实行可计时工资制度,但薛某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公司安排的,而是其自愿进行的,公司对企业内加班有规定的加班制度,薛某在延时加班时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因此,其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延时加班工资缺乏依据。最终,劳动仲裁驳回了薛某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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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点击:《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该条规定表明,企业依法应当对企业内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内容包含劳动者权利和义务规范。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自然可以定制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适当的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应是企业管理和争议处理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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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劳动发》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计收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相关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copyright dedecms
加班证据未留存申请补偿遭败诉 织梦好,好织梦
“明明我加班了,可是公司拒不支付我加班工资,打官司维权为啥还输了?”郭女士对劳动仲裁没有支持她的诉求至今仍耿耿于怀。
郭女士于2012年9月,应聘到邯郸市区一家广告公司担任业务员。当时,她跟公司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乙方(即郭女士)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即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安排乙方加班。如确实安排乙方加班,应按照法定标准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本文来自织梦
郭女士说,因为公司整体效益下滑,2015年8月1日,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向她送达了劳动合同到期不再延续的通知,并要求她于2015年9月1日前与该公司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交接。离职后,郭女士发现公司没有给付她的加班费,于是便向公司要求补发,但遭到公司拒绝。 本文来自织梦
2015年10月中旬,郭女士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可是,在仲裁庭上,由于郭女士无法提供相关的加班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没有支持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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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点击:最高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律师借此案在这里提醒广大职工,必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注意保留和获取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员工手册、考勤制度、考勤记录(包括复印件)、加班通知、上班时间调整通知、工资发放凭证、工作资料、工作成果、工作记录、短信记录、录音、视频等证据,以便在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工资时有足够的证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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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和加班工资的计算 内容来自dedecms
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张雪敏律师介绍,所谓加班,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都应当算为加班。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dedecms.com
关于加班工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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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莉慧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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