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刑事嫌犯”辩护是种什么样的心理?与一位辩护老司机的对话

移动版  2017-02-17 11:38  来 源:网络整理  字号: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人们有理由期盼,一切祸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可是在法庭上,人们又看到了另一幕情景,那就是律师在法庭上竭力为被告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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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老百姓大惑不解,律师应当代表正义,为什么要为坏人开脱?特别是在一些刑事案件中,面对受害人遭受到的人身伤害,许多律师因此而受到许多善良百姓的质问。律师为何要为“这些凶恶的罪犯”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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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之所以这样疑问,是因为他们只看到正义的目标,而忽略了实现正义的程序。而且,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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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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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开脱”

在刑事辩护律师眼中,他们所作所为并不是为谁“开脱”,都是在依法办事,在公权力面前,由于公权力的强大,犯罪分子是比较弱势的,其也需要律师为之提供法律服务,在审判过程中要尊重和保护被告人的权益,这是法律要求。而得到有效的辩护就是他们应有的权益,哪怕是已经判了刑的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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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随着聂树斌、陈满等一系列冤假错案昭雪,也让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进入公众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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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该案二审的被告辩护律师,刘文元参与其中,并参加了几乎所有与该案相关的业内证据研究和分析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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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接手,每个案子我就尽职去做。有效辩护依靠的是责任和对证据的把握,在证据上下功夫是关键。

作为1981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后的第一批律师,刘文元已经在刑事辩护领域里摸爬滚打了近40年。用老先生的话说这是“我和刑事工作的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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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刘文元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法律科班,后被分配到河北一个县公安机关做刑事工作。1979年司法系统恢复重建后,他在当地担任刑事审判法官。1981年成为律师后,他成为刑事辩护律师,这一做就到了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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