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姐妹为房产对簿公堂:离奇的房屋官司

移动版  2012-03-18 14:58  万宁网  字号:

  万宁之窗最新报道 (记者:某天 王大友)万宁一对同胞姐妹因为一套并不算大的房子对簿公堂,最终反目成仇,令人唏嘘不已。这起官司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妹妹表示不服,已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目前,省高院已受理此案。记者陈标志 实习生 杨云琴 copyright dedecms

  妹妹:我的一套房子,姐姐竟想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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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梅今年39岁,家住万宁市万城镇。阿梅称,2000年,她在万城镇某路段购买了一套两房一厅的住房,总房款为41500元。阿梅在海口工作,她委托姐姐阿凤将房子出租给他人并代其收取租金。然而,因为一纸房屋转让协议,却让一对同胞姐妹反目成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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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梅称,2008年的时候,她与丈夫的感情出现了一些问题,婚姻出现危机,由于担心离婚后自己购买的这套房子被丈夫分割,所以就假意与姐姐阿凤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没想到姐姐“假戏真做”,竟想霸占这套房子。“当时我们姐妹俩都明白,‘房屋买卖’只是避免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种处理方式,并不是真的卖房。” 本文来自织梦

  阿梅还称,她一直让姐姐帮出租房子并代为收取房屋租金。后来,阿梅要将房子收回自己住的时候,姐姐阿凤手持一纸“房屋转让协议”,称房子是她的。“这套房子的面积并不大,按目前的市场价,价值为10万元左右。”阿梅称,她没想到姐姐阿凤居然是这样的人,“她连亲妹妹的房子都想霸占,我心里真不是滋味。”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姐姐:妹妹以5万元的价格将房转让给我 织梦好,好织梦

  对于妹妹阿梅的说法,阿凤却有另外一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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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当时签了‘房屋转让协议’,而且我手头还有房屋产权证。”阿凤称,尽管她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房子早就属于她了。阿梅与阿凤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规定,阿梅将位于万城镇某路段的房屋以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阿凤。且从2004年12月15日起,该房屋的所有权就属阿凤所有。 copyright dedecms

  阿凤表示,2010年,她准备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被告知,由于阿梅已经申请了该房屋的产权证挂失登记,因此,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她当初已经将房屋转让给我了,现在却又否认房屋转让的事实。”姐姐阿凤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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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姐姐阿凤将妹妹阿梅告上法庭。姐妹俩因此反目成仇,形同陌路。 copyright dedecms

  “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成为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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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2月3日,万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那纸“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原告阿凤称,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被告阿梅认为该协议是无效协议,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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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凤诉称,被告阿梅以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卖给她后,就在购房当日,她就给阿梅的银行卡里汇了3万元购房款。之后,又先后以汇款、存折的形式将剩余房款交给阿梅。尽管还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阿凤认为,她已经履行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应当拥有该房子的产权。 dedecms.com

  对于原告阿凤提出的5万元,被告阿梅表示,这笔钱并不是购房款,“3万元是她还我的欠款,后面几次打给我的钱是她帮我租房代收的房租。”阿梅还称,那5万元是姐姐分4次给她的,日期分别是2004年12月、2005年5月、2007年6月和2008年1月,但“房屋转让协议”是2008年才签订的,所以,这5万元明显不是购房款。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据了解,该“房屋转让协议”的落款日期为“2004年12月15日”。对此,原告阿凤承认,在双方签订该协议时,在合同文本上并未标明合同签订的时间,协议上“2004年12月15日”的落款日期是她后来加上去的。阿凤表示,她并未更改协议的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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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妹妹二审败诉,已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copyright dedecms

  万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裁定被告阿梅应履行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义务,将该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原告阿凤名下。阿梅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房屋转让协议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对于协议签订的日期,阿凤称是2004年,而阿梅却坚称是2008年,双方僵持不下。为此,省第一中院委托有关单位对该协议进行鉴定。由于协议原件“存在老化现象”,失去了鉴定条件。鉴于阿梅提供的证据不足,省第一中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万宁市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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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梅不服二审判决,已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目前,省高院已受理此案。(文中人物为化名) 织梦好,好织梦

  (编辑:青玉 高天海 林海涛 许文强) copyright 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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