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曝光五起食药安全典型案例

移动版  2017-04-08 01:00  来 源:网络整理  字号:

  青海新闻网讯 3月31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12331 ,守护食品药品安全”为主题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主题宣传活动。去年以来,海东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时报记者从中列举5类典型案件,提醒市民注意食品药品安全。同时,相关部门也提醒,市民若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可拨打电话12331进行投诉,确保舌尖上的医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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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假药“伸手”乡村卫生室被罚 内容来自dedecms

  案情解说:2016年7月14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投诉称,互助县威远镇某村卫生室有销售假药的行为。接到举报后,相关执法人员立即去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使用被投诉举报的未经国家批准药品的2个品种,此外,该卫生室药房现存非法渠道购进药品3个品种(风湿痹康胶囊4盒、甲茸壮骨通痹16盒、筋胃宁胶囊11盒、复肾宁胶囊10盒、咳喘宁胶囊7盒)。执法人员随即对所发现5个品种药品给予现场查封扣押,同时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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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该卫生室使用假药2个品种,非法购进药品3个品种,货值金额690元,该卫生室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做出没收违法使用的5个品种的药品,货值金额690元;对违法使用的药品处予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380元的行政处罚。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案情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群众举报的案件,群众举报发现案件是一个大的突破口,要进行广泛宣传,对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要进行“人人喊打”,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举报违法行为的行动当中,从而使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无藏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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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餐馆强收“一元餐具费”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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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解说:2017年1月23日,平安区市场和安全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举报,称在平安区平安大道某菜馆就餐时,该餐馆向顾客收取餐具费1元/套。市民表示收费不合理,餐饮店应提供免费餐具,随后双方起了争执。同日,相关部门也接到了电话匿名投诉举报,反映同样的问题,认为餐饮店不应该收取餐具费,属于乱收费,要求对该菜馆收取餐具费一事进行调查处理。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接到举报后,平安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该菜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菜馆确实存在向就餐消费者收取餐具费一事,消费者投诉餐具收费的举报属实。经调查查明:该餐馆负责人于2015年8月5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一直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并与海东市餐具消毒公司签订了餐具有偿使用协议,向该餐具消毒公司以0.6元/套的价格支付餐具消毒费,每月向餐具消毒公司支付餐具消毒费1000元。调查中,餐馆负责人坦言,自己知道餐具是不允许收费的,所以在开始经营餐馆时一直未向就餐消费者收取过餐具费用,但自2016年11月起,由于物价上涨、餐馆内的费用开支加大,餐馆生意不景气,于是,当事人就开始在未向就餐消费者说明且在点菜时服务员就根据就餐人数私自将所要的餐具数写在点菜单上做好记录并足额收取餐具费,收费标准为每人1元一套。在1月23日案发时,该餐馆已经以0.6元/套的价格向餐具消毒公司支付了2500元的餐具消毒费,以每人1元一套的价格共强制向就餐消费者提供了瓷质餐具4250套餐具,违规收取餐具费时间近3个月,获取非法所得1700元,该案案值达4250元。 内容来自dedecms

  案情点评:餐具是用餐过程中的必备用品,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餐具消毒在内的服务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已包含在菜价中。餐馆在获取利润的同时,也应当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不能忽视和违背公平交易、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市场规则。作为菜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清洁的消毒餐具是商家的义务,不应该把这种义务转嫁给消费者,菜馆向就餐消费者销售就餐用具并收取餐具费的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是一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行为对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造成事实上的侵害,其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为此,执法部门对该餐馆负责人进行了没收违法收入1700元,罚款2210元的处罚。 内容来自dedecms

  【案例三】村卫生室使用劣药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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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解说:2016年9月23日,民和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民和县峡门镇某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涉嫌使用劣药(药品超过有效期)。经过执法人员认真检查,查出该卫生室药架上存放并陈列超出有效期的药品共13个品种,价值1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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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点评:基层药品使用单位法律观念较淡薄,不重视药品法律法规学习,在使用中不遵守法律规定,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等违法法规的案件时有发生。该卫生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依据相关法规,执法部门对该卫生室进行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并处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即1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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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工作人员现场宣传  摄影:陶成君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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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医院经营不合规药品被罚 织梦好,好织梦

  案情解说:2016年7月18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乐都某医院中药饮片连翘进行国家监督抽检时发现,该产品不符合相关规定。经查,该医院经营面积50平米,有药房2间,分为中西两个,在经营场所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中药饮片连翘。根据相关检验部门对该批次连翘中药饮片检验结果发现,该医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六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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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立案调查,该批次的中药饮片,是该医院药品采购员于2015年6月在青海康盛医药公司采购的,共采购了6公斤,每公斤190.8元,其中0.3公斤被执法人员依法抽检,剩余全部销售给患者,销售价为每公斤238.5元。采购药品时,采购员依法索取了对方的资质证书和票据。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且其行为尚未造成大的社会危害后果,根据相关法律,对该医院做没收违法所得271.89元,罚款4293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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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点评:进货渠道混乱,入库验收不严,一些单位验收入库制度只是流于形式不验就入库,部分单位的是验收人员责任心不强,怕麻烦,验收敷衍了事,不认真验收就入库。此外,法制观念淡薄,思想认识不到位是一些医药部门存在的普遍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和宣传面。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案例五】药房销售过期药品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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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解说:2016年1月11日,平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进行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时,执法人员在平安镇某大药房查出过期药品5个品种,货值金额129元。该药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为此,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同时,根据该药店提供的青海金珠药业有限公司销售配送单,对药店进行全面检查,当场对查出的过期药品予以查封扣押,现场制作了《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并让当事人签字确认。同时,执法人员索取了涉案药品的采购清单、法人身份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据,现场拍摄了店面及涉案药品的影像资料,并现场予以确认。 织梦好,好织梦

  执法人员依据《中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案涉嫌经营过期药品,于2016年1月18日被批准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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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点评:该案件中这五个品种的涉案药品,只有人参再造丸有配送票据,其它四种涉案药品是负责人于2015年4月1日接转前就存放在该药店的,虽然接手前进行了清点,但因当事人的疏忽,未及时撤架造成的。根据现场检查及随后的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最终合议决定,对本起案件进行了没收劣药,并处过期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387元的处罚决定。根据合议决定,按法律程序,对该店进行了处罚决定,并及时送达。2016年1月26日,当事人自动履行了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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