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度为王的时代署名权你重视了吗?

移动版  2017-04-22 07:00  来 源:网络整理  字号:

“知名度”、“口碑”、“声誉”这类要素对于原著作者、编剧、导演、明星、监制等影视行业核心主创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行业人士的未来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作品能否获得广大受众和行业的知晓及认可,这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其市场曝光度。近年来,关于署名权的纠纷并不少见,究其原因,在于业内人士对于署名权重要性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以至于署名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甚至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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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署名权的权利来源,一方面源于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从法定角度确定了主体所拥有的署名权利;另一方面源于主体与制片方签订的相关合同的条款约定,这是更需要注意的方面,但现实中常有这样的约定,“署名的具体事宜由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而这往往埋下了后续纠纷的隐患。那么究竟该怎么约定?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首先,建议要将署名方式明确和特定化,不要约定得含糊不清。例如在一些合同中,会出现“总导演”、“总编剧”、“第一导演”、“第一编剧”等含混的署名约定,“总”字开头的署名不是法律规定的概念,影视行业也不存在有“总”字开头署名的行业习惯,但由于“总”字开头一般强调的是其工作的指导性和全局性,和法律意义上和实务中真正做该工作的有所区别,侧重点不同,但却很可能造成误解与纠纷。拿编剧来说,编剧强调的是本源性和创造性,如果明确约定署名方式,比如将某某编剧的署名约定为“某某系本片唯一排他编剧,且其他如‘总编剧、第一编剧、前期编剧’等与编剧类似或相关的署名时须经某某同意”,这样有利于明晰署名权,避免产生著作权权属纠纷。 内容来自dedecms

其次,应对署名的方式进行详细规定,包括署名的位置、大小、顺序、在哪些载体上署名等。如果同一职务涉及两个及以上主体的,且都为个人的情况下,一定要明确具体姓名及身份信息对应的署名位次;如果涉及个人和团队共同合作的话,则一定要明确个人和团队之间的署名关系,如果团队中涉及辅助人员的,要向委托方备案,其团队内部因相关作品著作权问题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与委托方无涉,甚至可以要求违约金及赔偿因此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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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在影视项目中涉及署名权方面时,一定要根据自身需求有的放矢,注意细节的约定,以避免纠纷的产生。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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