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一对亲兄弟因家庭琐事挥刀互砍

移动版  2012-10-15 21:32  万宁网  字号:

  万宁之窗最新报道 (记者:某天 王大友)万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分别赔偿被害人吴某新和吴某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70778.23元和5392.71元。 织梦好,好织梦

  被告人吴某正与被害人吴某新是胞弟与胞兄关系,并且两家是邻居,长期以来两家常因为家庭琐事闹纠纷。2011年6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正的妻子李某珍又与吴某新因为小孩子在庭院中大便等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起吴某正与吴某新冲突,双方相互对骂并威胁要殴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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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某新冲到吴某正家庭院处要打吴某正,吴某正立即回自家的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追砍吴某新,吴某新用手挡菜刀时,右手被砍中受伤。正在这时,被害人吴某新的儿子吴某勇也赶到现场,持剑将吴某正以及吴某正的儿子吴某辉砍伤。在双方互殴中,吴某正也持菜刀乱砍吴某勇,致其全身多处刀伤、右尺骨开放性骨折。被害人吴某新当天被送往万宁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以后又送往海南省农垦总医院治疗,前后共15天,花去医疗费合计人民币36207元;另一被害人吴某勇当天也被送往万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花去医疗费合计人民币4681.93元。法院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吴某新的损伤属于轻伤并八级伤残。 内容来自dedecms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吴某新、吴某勇向万宁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吴某正赔偿损失。万宁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本文来自织梦

  万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正持刀故意伤害胞兄吴某新致轻伤并八级伤残,还砍伤了被害人吴某勇,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本案是胞兄弟间的纠纷引发互殴造成,双方均有过错,因此判处被告人吴某正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赔偿吴某新人民币70778.23元和赔偿吴某勇人民币5392.71元。(编辑:青玉 高天海 林海涛 许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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