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瘾君子”吸毒致幻杀害两名老人

移动版  2017-05-06 01:00  来 源:网络整理  字号:

  □通讯员 陈德文 李娟 见习记者 吴兴

  本报讯 近日,省一中院审结一宗吸食冰毒后杀人案件。被告人苏某智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瘾君子”夜间将两名老人打死

  2015年3月5日晚上10时许,男子苏某智拿了一根钢管,从位于万宁市礼纪镇合兴村委会扫帚村家中走到该村苏某富阿公和郭某荣阿婆家大门前。苏某富开门后,苏某智用钢管击打他的头部,将他打倒在地,接着用钢管击打他的头部数次。郭某荣听到响声后,从卧房走到庭院。苏某智看见郭某荣后,上去用钢管击打她的头部,将她打倒在地,接着用钢管击打她的头部数次。尔后,苏某智离开现场回到家中。

  3月6日早上7点多钟,被害人苏某富、郭某荣被发现死在家中。3月7日,万宁市公安局民警在苏某智家中将其抓获。经法医鉴定,苏某富、郭某荣均系被他人使用具有一定质量、接触面坚硬的圆形管状钝器打击头面部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苏某智在本次作案时患有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吸食冰毒所致)。

  吸毒致幻,自称打的是“妖怪女鬼”

  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智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今年1月17日向省一中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山、苏某高、苏某峰、苏某菊、苏某莲向该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省一中院于今年3月8日开庭对该案合并审理。

  苏某山、苏某高、苏某峰、苏某菊、苏某莲5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以恶劣手段杀害原告人的父母,且在杀害被害人后装疯卖傻,性质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要求对被告人处死刑,同时赔偿原告人丧葬费58406元、死亡赔偿金1085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交通费3000元,共369986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5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苏某智在毒品的影响下产生幻觉,持械从位于万宁市礼纪镇合兴村委会扫帚坡村家中走到同村被害人苏某富、郭某荣家大门前。苏某富开门后,苏某智认为自己所见为“妖怪”,遂持械将苏某富打倒在地,并击打苏某富的头部数次致其死亡。当另一被害人郭某荣出来查看动静时,苏某智认为自己所见系“女鬼”,也持械将郭某荣打倒在地,并击打郭某荣的头部数次,致其死亡。2015年3月8日,被告人苏某智经过尿液检测证实其案发前曾吸食甲基苯丙胺。

  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告人苏某智的亲属表示愿意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8万元,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的亲属已将8万元转入省一中院账户。

  法院: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省一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苏某智系成年人,明知吸毒之后精神不受控制,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严重危害,却在案发前再次吸毒,主动将自己的精神意识陷于不受控制的状态,进而杀害两被害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省一中院判决被告人苏某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苏某智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山、苏某峰、苏某高、苏某菊、苏某莲赔偿人民币8万元,予以照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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