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伍生权、伍启明物业服务合同

移动版  2017-05-16 21:12  来 源:网络整理  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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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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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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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生权、伍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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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伍生权、伍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97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的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 由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copyright 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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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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