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邱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移动版  2017-05-17 21:03  来 源:网络整理  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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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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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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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谭邱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97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的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 由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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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织梦好,好织梦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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