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光、廖嘉富物业服务合同

移动版  2017-05-22 21:01  来 源:网络整理  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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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11152号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陈国光、廖嘉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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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陈国光、廖嘉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国光、廖嘉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379.82元;二、被告陈国光、廖嘉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每月欠交的物业服务费(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每月的物业服务费为260.14元,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每月的物业服务费为327.03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欠交次月1日起分别计至被告陈国光、廖嘉富付清欠款之日止,上述各月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以本金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元,由被告陈国光、廖嘉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copyright 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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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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