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之窗最新报道 (记者:某天 王大友)万宁市万城镇仁里村部分农民日前向人民网海南视窗反映,称近年来该村很多土地被征用,而征地款的5%却被仁里社区截留。农民们的疑问是:这5%不是小数目,仁里社区有没有权利收这笔钱?收这5%征地款有法律依据吗? 本文来自织梦
30日,记者再次就相关问题向万宁万城镇政府、万宁国土环境资源局等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求证。万宁万城镇镇委副书记、镇人大主席、同时也是分管仁里社区的镇领导林道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仁里社区收这笔钱是经过超过60%村民同意的,程序上是合法的。同时,社区在花这笔钱时需要经受村民以及村民小组的监督,保证把钱用在社区公共事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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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国土环境资源局吴副局长则向记者表示,仁里社区的征地补偿款由该局征地股向农民下拨。至于社区收取5%的公共基金,吴副局长说:“这个钱可以收,前提是必须经过广大被征地农民同意。好像社区走了让各村小组签字的程序,应该是合法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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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的邱金福律师在接受记者就仁里社区收费问题的咨询时,从法律角度为人民网网友进行了分析。他说:“社区和村委会是否应该拥有收取征地补偿款中的小部分作为公共事业经费,这个我们海南省和国家土地发都有明确界定。” 内容来自dedecms
邱律师介绍说,根据2006年5月8日出台的《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应当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织梦好,好织梦
《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使用的征地补偿费应当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征地补偿费支出后,经手人必须持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入专户账目。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开支不得入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copyright dedecms
《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取得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严禁将土地补偿费出借、私分以及挪用于与发展生产、集体公益事业无关的非生产性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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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则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使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每年度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编辑:青玉 高天海 林海涛 许文强)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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