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湾行邱卫红犯受贿罪 一审获刑4年6个月罚款30万

移动版  2017-05-28 13:02  来 源:网络整理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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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讯网消息 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邱卫红一审刑事判决书。广西北部湾银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邱卫红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5.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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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邱卫红,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广西北部湾银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住南宁市青秀区。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5年3月2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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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邱卫红利用其担任广西北部湾银行百色工作组常务副组长、组长、广西北部湾银行百色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1人民币140万元、港币22万元(折合人民币17.6万元)和美金1万元(折合人民币6.1万元),共计人民币163.7万元。收受“劲达兴公司”董事长刘某212万元。收受田林县荔森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覃某120万元。收受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315万元。收受广西万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覃某215万元。收受广西澳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春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某25万元。收受百色市凯盛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115万元。收受广西方洲铝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某10万元。向广西翔吉贸易有限公司、广西翔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某1借款160万元。 内容来自dedecms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邱卫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了受贿罪。根据邱卫红受贿数额、认罪态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有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邱卫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邱卫红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退出的赃款130万元,依法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邱卫红尚未退出的赃款25.7万元,依法继续追缴。 本文来自织梦

(责任编辑:陈晓伟 HF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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