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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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2153号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谭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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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番禺区洛溪新城裕景花园西区五街11号房屋自2013年4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物业服务费,暂计至2016年10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为¥12315.6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13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物业服务费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为¥7396.35元;以上二项合计¥19711.95元(详见欠费明细)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12日9时20分在本院大石法庭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内容来自dedecms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dedecm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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