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反被"索贿" 包工头行贿官员130万元被判5年

移动版  2017-06-15 15:00  来 源:网络整理  字号:

  正义网电(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叶喆)海南省东方市一包工头李某明明没有承包土地整理项目相关资质和投标资格,却在多次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许某(另案处理)请求帮助后参加了投标,其中共向许某等人行贿130万元。此案由万宁市检察院侦结并向法院提起公诉。3月15日,万宁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李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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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至2009年间,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公示招标公告,对东方市板桥镇中沙(西区)、大田镇万达及二甲土地整理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整理。李某没有资质,多次找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许某,请求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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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某同意李某挂靠海南琼威工程实业公司和海南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申请投标,并向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打招呼”让李某中标并施工。许某又有意将工程验收时间提前,并且在工程验收时发表“工程质量不错”的导向性意见,工程得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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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张某(另案处理)在监管李某工程施工过程中,为李某的施工协调相关部门和及时审核工程进度拨款等。李某分4次向张某行贿35万元、3次向许某行贿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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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5日,万宁市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李某上诉称,是给许某单位的赞助款,而非行贿款,一再认为他所给许某两笔款60万元,并非情愿,许某存在索贿情况。  织梦好,好织梦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30万元。李某上诉意见及理由不能成立。李某犯行贿罪,属情节严重,应在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判处刑罚,李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二审审理期间,刑法修正案等法律法规的正式施行,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且送给许某的60万元属于索贿型行贿,可以从轻处罚。终审作出改判以行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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