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海口6月25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卢艳萍 马润娇)近日,海南一中院审理了一件合同纠纷案 。案件当事人何梅通过海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维的介绍,购买了海方公司与中信公司合作开发的商品房。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委托海方公司为其购买的商品房装修。何梅付完所有的房款及装修款后,由于中信公司未按照合同交房,何梅与中信公司解除购房合同。当何梅找海方公司要回当初所付的装修款项的时候,海方公司以已完成装修为由不予退还,于是何梅将海方公司告上法庭。 本文来自织梦
据悉,2012年5月,何梅经海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介绍,与中信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海方公司与中信公司合作建设的位于万宁市的某小区3幢5层23号毛坯房出卖给何梅。何梅于签订合同当日将毛坯房购房款327298元及房屋装修款(含购买家具、电视款项)177702元、共计505000元转入王维的账户。王维向何梅出具房屋装修款收条,且在该收条中写明“如果以上款项有争议由王维负责支付”。王维将购房款327298元转交中信公司,将房屋装修款177702元转交海方公司。但中信公司因种种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何梅将中信公司诉至法院,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解除何梅与中信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信公司向何梅一次性退还购房款及支付违约金。
房子已经退了,何梅找到海方公司要回当初给付的装修款。何梅将其要回装修款的要求告诉海方公司后遭到了公司负责人王维的拒绝。原来在中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房之前,海方公司已经利用和中信公司合作之便将上述毛坯房装修完毕。王维认为何梅给付的装修款已经按照当初的约定用于装修了,何梅主动与中信公司解除《商品房购买合同》,装修的损失应由何梅自行承担。于是对何梅提出的返回装修款事宜坚决拒绝。遭受拒绝后的何梅将海方公司和王维诉至法院,要求海方公司和王维连带退还房屋装修款177702元及利息。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梅与海方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装修合同关系,海方公司为受托方。海方公司未能证明其将已装修完毕的涉案工程交付给何梅使用,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维在向何梅出具的房屋装修款的收条中写明“如果以上款项有争议由王维负责支付”,该行为属于对何梅支付的房屋装修款在有争议时的保证担保,由于相关各方没有对保证方式及范围进行约定,王维应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海方公司应偿还何梅支付的房屋装修款承担偿还责任。何梅主张违约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涉案房屋装修款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织梦好,好织梦
综上,判决海方公司向何梅退还房屋装修款177702元及利息,王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公司、当事人系化名)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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