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之窗最新报道 (记者:某天 王大友)林晓文在万宁从事房地产开发,2007年4月,他将公司的一宗土地转让给了当地经营大米生意的吴某某,不料这宗生意竟给他带来了牢狱之灾:由于吴某某欠下湖南一家公司的巨额货款无法偿还,湖南警方为了帮助该公司追回货款,以涉嫌合同诈骗对吴某某立案侦查,而林晓文也因此被无辜牵连进这一案件。记者 陈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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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欠下巨额货款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记者了解到,7年前,湖南临湘市富民米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某某结识了海南省万家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某。从2005年8月至2007年9月,余某某以富民米业的名义,与吴某某签订了大米购销合同,累计发送了价值1600余万元的大米,但万家乐公司先后拖欠临湘富民米业购销(大米)款5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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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4日,由于吴某某无法偿还欠款,富民米业及余某某便要求吴某某写下书面承诺,承诺以一块30.22亩的土地担保偿还欠款。但该土地并不真正属于吴某某。2007年4月,吴某某从海南万宁市置业公司(林晓文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受让该地,吴仅支付了120万元定金。 copyright dedecms
2007年10月22日,因吴某某无法按土地转让协议的约定取得贷款支付剩余土地转让款,林晓文为维护其公司的权益,要求吴某某将该土地转让给万宁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并由林晓文在万宁市国土局办理了将该土地过户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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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案演变成土地之争
由于当时吴某某已经没有还款能力,湖南临湘富民米业及相关负责人为了追回欠款,求助于当地司法机关。2007年10月24日,临湘市公安局以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之后移送岳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0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对该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随后,临湘富民公司又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其权益,该案先后经过临湘市法院一审、岳阳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确认吴某某与临湘富民公司之间的纠纷属民事争议。为了追回吴某某所欠的大米款,2007年12月开始,临湘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中心先后向临湘市法院及岳阳市中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确认吴某某与现今土地受让房地产公司的转让协议行为无效。
房产商卷入诈骗案被抓
2010年3月16日,由于吴某某转让土地行为被撤销,林晓文起诉吴某某,要求将该宗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原告林晓文所在的公司万宁置业公司。万宁市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万宁置业公司的诉请,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万宁置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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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2011年11月,与“大米合同诈骗罪”并没有直接关联的林晓文,突然被临湘当地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从海南抓回临湘。
林晓文的家人告诉记者,在整个侦查及审查起诉过程中,临湘市有关办案单位及当地有关部门的人多次告诉他们,因吴某某无力还债,只要林晓文偿还了吴某某的债务,并且补偿了公、检、法机关的办案费用,就“没事”了、就可以无条件放人。(编辑:青玉 高天海 林海涛 许文强)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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