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业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移动版  2017-07-22 15:03  来 源:网络整理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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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3496号 织梦好,好织梦

黄业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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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业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自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的住宅物业管理费和车位管理费合计1374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从2015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每日按照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17年3月1日的滞纳金为4190.2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所拖欠的公摊电费1214.59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从2015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每日按照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17年2月1日的滞纳金为384.8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所拖欠的私家电梯年检费111.24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从2015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每日按照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16年7月1日的滞纳金为21.52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所拖欠的私家电梯维护费3277.28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从2015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每日按照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17年2月1日的滞纳金为979.99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8日上午11时20分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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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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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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