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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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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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2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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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燕娜: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后,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番禺区洛溪新城裕景花园西区5街24号房屋自2014年1月至2017年5月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6586.53元;2、被告支付因拒绝向原告支付上述物业服务费而产生的从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物业服务费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10月31日共计为人民币11054.87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日下午15:00分在本院大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织梦好,好织梦
特此公告。 织梦好,好织梦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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