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不应当使学生受到痛苦

移动版  2013-01-25 16:22  万宁网  字号:

  惩罚中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这毋须赘论。

  除体罚和变相体罚之外,惩罚也不应带有丝毫的压制性质,不 应有丝毫侮辱儿童人格的内容。那种“谁违规,谁就受苦”,单纯 通过强制方式来抑制不良行为的惩罚,是-种非教育的恐怖手段。 其意图是以所忍受的痛苦(疼痛、困苦、受饿、禁闭)迫使破坏者由 于害怕又受痛苦而“下次”不敢再犯。这“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 而使问题更复杂、扩大起来,把一切有害的东西都从外部压到内部 去了 ”②。 dedecms.com

  马卡连柯认为惩罚不应使儿童产生身心上的痛苦。“在惩罚 里并没有压制,而是有错误的体会,有见弃于集体的体会,纵然是 极少限度的见弃于集体。”③应使儿童在受了惩罚之后,感到轻松, 不是老把自己的思想和体验停留在惩罚本身,而是更往前看,看到 自己“明日的欢乐”,看到自己美好的希望。 内容来自dedecms

  马卡连柯认为:“惩罚应当解决和消灭个别的冲突,并不再造 成新的冲突。”“学生只应对最近的一次错误负责”,“如果己经处 分了,不应第二次提起来。处分应当把冲突彻底地、毫无保留地加以解决。处分一经完了,就应当用正常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学 生。尤其不允许在执行处分时有人嘲笑这个学生,提他的罪过等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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