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之窗最新报道 (记者:某天 王大友)万宁一男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竟然向槟榔收购站投掷土制炸弹“山猪炮”,并将一人炸伤。日前,万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本文来自织梦
李某今年22岁,家住万宁市礼纪镇农村。2011年12月10日晚9时许,李某伙同外号叫“烤鸭”的男子及另一名男子(二人在逃)合骑一辆摩托车,窜至万宁市礼纪镇合丰村委会南排村陈某槟榔园前路段,李某向陈×伟等人所在的槟榔果收购站方向投掷一枚“山猪炮”,该土制炸弹并落在水泥路上爆炸,炸伤站在水泥路上的陈×仁,经鉴定,陈的损伤属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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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李某在公共场所投掷爆炸物,致一人轻微伤,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爆炸罪。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copyright dedecms
日前,万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编辑:青玉 高天海 林海涛 许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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