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损害消费者权益最高罚500万元

移动版  2013-06-05 10:49  万宁网  字号:

  万宁之窗最新报道 (记者:某天 王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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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损害消费者权益情节严重的最高罚500万元 copyright dedecms

  要罚得违法者倾家荡产 无力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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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前不久初次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草案应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处以500万元以下罚款,要罚得违法者倾家荡产,无力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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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规定 dedecms.com

  “这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真正有效地做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地规范消费市场秩序,重塑消费者对商品、食品、服务等的信心。”庞丽娟委员提出,一方面,应规定正向应该怎么做;另一方面,应规定如果没有做到,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copyright dedecms

  庞丽娟认为,草案有点“头重脚轻”——法律责任方面弱了。比如规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残疾的,只要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赔偿金就可以了,这很难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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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应当认真总结,写入修正案草案中。”庞丽娟说,比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一些违法企业和人员,几年内不得再进入该行业,不得再经营这方面商品、从事这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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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庞丽娟建议,对草案法律责任部分在整体上进行重新考虑和调整,使之真正能够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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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万元罚款仍缺乏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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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规定,经营者有十方面违法行为的,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同时,将罚款由“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提高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容来自dedecms

  这十方面违法行为包括: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拒绝或者拖延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措施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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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卫委员说,罚款由原来的1万元提高到50万元,有很大进步。但是,在很多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例中,既使有这样的处罚规定,仍缺乏力度。50万元罚款相对于违法行为来讲还是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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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森委员也认为,草案规定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罚款,力度是不够的。经营者有的是大企业甚至是一些跨国公司,仅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对这些企业构不成威慑。国务院2010年关于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新规定,对不执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的六个方面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很大: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况较重的,处于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仅仅价格上违反价格干预措施,就有最高500万元的罚款。相比之下,草案规定的经营者十个方面的违法行为,有的是非常严重的,已经危害到社会安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仅仅处罚50万元是不够的。 内容来自dedecms

  彭森建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较重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织梦好,好织梦

  (编辑:青玉 高天海 林海涛 许文强) copyright 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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