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受雇砍树被压断双腿 雇主被判赔21万元

移动版  2013-08-01 09:59  万宁网  字号:

  万宁之窗最新报道 (记者:某天 王大友)男子蔡笃梁被雇到海南万宁市礼纪镇一处楼盘工地清理场地。蔡笃梁在独自砍树时,不慎被倒下的大树压断双腿,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四级伤残。由于后续理赔未果,蔡笃梁将雇主颜狄秋等告到法院。日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雇主颜狄秋应承担这起事故80%的民事赔偿责任,雇员蔡笃梁应承担20%的责任,雇主颜狄秋应赔付雇员蔡笃梁21万元。记者王忠新

dedecms.com

  砍树男子被倒下大树压断双腿 dedecms.com

  万宁市礼纪镇港门岭的华×南燕湾项目要进行一项清理场地工程。颜狄秋与某爆破服务公司万宁南燕湾工程项目部一起承包了该工程,雇请鲍晓斌管理清理工作,并委托鲍晓鸣雇请工人。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2011年8月5日,鲍晓鸣受颜狄秋的委托,叫蔡笃梁等7人到该工地上从事砍树等清理地上附着物的工作,工资每人每天300元。当天,蔡笃梁被安排独自到一处砍树。在砍树的过程中,蔡笃梁不慎被倒下的大树压断双腿。

dedecms.com

  事情发生后,蔡笃梁住院治疗66天,经诊断为左下肢膝部毁损伤、左胫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右前足开放性损伤、右足第4、5骨开放性骨折并跖骨关节脱位。 本文来自织梦

  蔡笃梁受伤后,颜狄秋已付给蔡笃梁8万元,颜狄秋还从礼纪镇政府借支2万元付给蔡,两次共付10万元。蔡笃梁后经司法鉴定为四级伤残,后续安装假肢及维修费用共需17.5万元到20万元。

copyright dedecms

  男子向法院起诉索赔45.5万元

内容来自dedecms

  因后续理赔无法达成一致,蔡笃梁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颜狄秋、海南万宁华×置业有限公司、鲍晓斌和鲍晓鸣连带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20万元、残疾赔偿金73850元等共45.5万元,减去颜狄秋已赔付8万元,4被告尚需赔偿37.5万元。

dedecms.com

  万宁市人民法院认为,颜狄秋明知在山岭砍树作业有一定危险性而不提供安全防护措施,也未要求蔡笃梁佩戴安全防护设备,其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蔡笃梁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在山岭砍树作业存在一定的危险,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对其受伤承担次要民事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颜狄秋承担本事故80%的民事赔偿责任,蔡笃梁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dedecms.com

  万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颜狄秋赔偿蔡笃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器具等共21万多元。

copyright dedecms

  终审判雇主赔付雇员21万多元 内容来自dedecms

  颜狄秋不服一审判决,向省第一中院提起上诉。其请求改判万宁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0%、某爆破服务公司南燕湾工程项目部承担30%、鲍晓鸣承担10%、颜狄秋承担30%的责任。

dedecms.com

  颜狄秋认为,工程先承包给某爆破服务公司南燕湾工程项目部,该项目部包给颜狄秋,颜狄秋又将砍伐地上附属物工作承包给鲍晓鸣,鲍晓鸣雇用砍伐工人负责砍伐树木。原审把华×置业公司排除在承担责任之外,且未追加某爆破服务公司涉案项目部作共同被告,而万宁华×置业公司和某爆破服务公司涉案项目部均为分包人,对本案事故发生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省第一中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颜狄秋是雇主,蔡笃梁是雇员。蔡笃梁在被安排砍树过程中,颜狄秋没有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没要求蔡笃梁注意安全防护,致使蔡笃梁在砍树过程中被倒下的大树压断双腿,遭受人身损害。原判认定颜狄秋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蔡笃梁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合理。颜狄秋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本文来自织梦

  日前,省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dedecms.com

  律师点评 织梦好,好织梦

  应考虑保护雇主和雇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dedecms.com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冼秋玉认为,这是一宗提供劳务者受害的责任纠纷案件。 织梦好,好织梦

  冼秋玉表示,应考虑保护雇主和雇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也有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提供劳务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织梦好,好织梦

  冼秋玉指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不属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情形,提供劳务的一方受到损害后,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不宜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要求接受劳务的一方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情况比较复杂,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根据双方的过错来处理比较合理,切实保护广大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自织梦

  (编辑:青玉 高天海 林海涛 许文强)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10000uw.com/view-513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