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经我分局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发现,你于2011年1月6日将持有万宁真情岛旅业有限公司45%的股权转让给常鹏先生,你至今尚未就该宗股权交易事项向我分局报送相关涉税资料及未进行申报纳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通知内容:现通知你自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携带以下涉税资料到万宁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相关涉税事项,逾期不办理,我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核定你的应纳税额,同时按照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理。一、该宗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二、公司现有《公司章程》;三、万宁真情岛旅业有限公司2010年度和2011年度财务报表;四、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五、银行付款证明。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万宁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织梦好,好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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