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万宁154名村民状告镇政府(图)

移动版  2015-01-02 10:38  来 源:摘自网络  字号:

认为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万宁154名村民状告镇政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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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海口7月4日讯(记者侯中才)认为镇政府不履行职责保护村民的集体财产权益,万宁市龙滚镇坡罗村委会排坑经济社154名村民以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联名将龙滚镇政府告上法庭。今天,记者从海南中院了解到,该案的二审将于本月再次开庭审理。

  据排坑经济社村民介绍,排坑经济社原负责人陈某在2001年选举中落选后,至今未向现任村领导集体移交村组政务,其任期内的政务未公开,致使村民组织集体所有财产权得不到保护。村民多次请求龙滚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村民集体财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政府一直未履行。陈某在任期间私下将集体土地130亩对外承包,承包手续也未移交,财务也未曾公开,村民为此多次向龙滚镇政府反映,要求进行严厉查处此违法行为,但政府也未给予答复或处理。该村154名村民便以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联名将镇政府告到万宁市人民法院。

  村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排坑经济社上一届领导班子陈某等没有向现任班子“移交村组政务”的行为进行查处等。龙滚镇政府认为这是“行政内部行为”,并以原告诉该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事实不成立,且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进行了辩护。

  万宁市法院审理后,以村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驳回了起诉。排坑村民不服此判决,以村民向镇政府请求的事项属于政府的法定职责,是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所引发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上诉到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本月将开庭,结果如何,本报将关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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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链接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2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换届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的,应当在7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或者接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移交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档案等有关资料和物品;拒不办理有关移交事项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不同情况,依法处理。村民小组组长及副组长调任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移交事项。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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