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南频道1月5日消息(琼文)海南万宁市龙滚镇一位34岁的农民,因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许可,擅自非法设点收购国家二级野生动物虎纹蛙。日前,被万宁市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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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万宁市人民法院查明,2003年的一天,被告人梁定波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许可,擅自在万宁市龙滚镇龙泉茶店后面设点收购野生动物,以每市斤3元人民币的价格从梁某、何某等人手中收购虎纹蛙324只,准备转移到琼海市出卖。当天上午约8时许,万宁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派出民警赶到现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梁定波并缴获虎纹蛙324只,重78市斤。
后经万宁市林业局两位林业助理工程师对公安机关抓获梁定波时所缴获的324只虎纹蛙活体进行鉴定,证实被告人梁定波所非法收购的324只虎纹蛙系国家二级野生动物。而且,法院还查明,被告人梁定波长时间以来,常在龙滚镇龙泉茶店后面非法设点收购附近村民抓获的鸟、青蛙、蛇等野生动物运往琼海市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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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定波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许可收购野生动物的情况下,擅自设点收购国家二级野生动物虎纹蛙324只,其行为已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且犯罪事实和情节清楚,证据确定充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7号《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犯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决被告人梁定波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本文来自织梦
被告人梁定波受判后,不服万宁市法院的判决,认为万宁法院对其量刑过重,现已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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