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大茂镇原镇委书记纪卫平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镇财政所收取的公款实行账外管理,从中侵吞公款2.6万元。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其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纪卫平在担任大茂镇党委书记期间,以镇政府名义分别与万宁市交通规费征稽所和陵水黎族自治县交通规费征稽所协商,用大茂财政所的罚没款收据,收取征稽部门的罚没款后实行分成。在所收取的97.4万元罚没款中,大茂镇政府得到分成款23.2万元为大茂镇财政收入。
后经纪同意,该款由大茂镇财政所长陈某实行账外管理并经纪审批,用于镇政府有关事项开支,但其中的4万元由纪卫平自己掌握支配。除35900元用于招商引资、慰问各个村委会落选干部等项开支外,余款4100元被纪卫平占为己有。
2003年12月间,大茂地税所收缴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税款24.84万元,转入大茂财政所,后经纪卫平同意,由大茂财政所操作,将其中的13万元以修路的名义,拨给大茂镇的联光、群爱、群星3个村委会,然后又将该款取回,交由陈某实行账外管理,并将其中的2.19万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纪卫平家属为其退出赃款人民币2.8万元。(文刚) 本文来自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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