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海南频道讯(通讯员 翟小功)近日,万宁法院在一个月之内成功调解原告万宁嘉德兴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宁嘉德)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分公司)之间诉讼标的额达478多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及时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依法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内容来自dedecms
货款久拖未付,双方矛盾引发。2012年9月,万宁嘉德与中建三局分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一份,《合同》中约定:中建三局分公司因承建石梅湾山地住宅一期工程需购买万宁嘉德混凝土约2万余方,C30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350元,其它型号的混凝土按此标准上下浮度10元,中建三局分公司每月15日付上月70%的混凝土货款;双方还约定了混凝土的质量、违约责任、管辖等条款。另外双方就购买混凝土的数量、付款方式等条款予以多次变更。合同签订后,万宁嘉德开始向中建三局分公司供应混凝土。双方于2013年6月26日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中建三局分公司于2013年7月20日前付给万宁嘉德700万元,工程结构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中建三局如逾期付款,按未付货款部分的20%付给万宁嘉德违约金。2012年9月21日至2014年1月 25日间,中建三局分公司累计已收取万宁嘉德价值22390877.5元的混凝土,2012年11月21日至2014年6月19日中建三局分公司已付万宁嘉德混凝土货款1840万元,尚欠万宁嘉德货款3990877.5元。协议签订后,中建三局分公司未依约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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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亲赴实地,耐心细致调解。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审阅了案卷,认为双方对混凝土价款、质量并无争议,双方先后签订《合同》及《还款协议》表明彼此一直希望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积怨不深,存在较大的调解可能性。万宁嘉德于2014年10月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中建三局、中建三局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480万元,并以其所有的价值600万元的两辆混凝土泵车予以担保。一方面,法官亲自奔赴广州,冻结存款。期间承办法官就本案向中建三局、中建三局分公司作了深入细致的剖析,使其明确自身责任。另一方面,在琼北车管所的协助执行下,法院对万宁嘉德所有的两辆混凝土泵车予以查封。承办法官就本案向万宁嘉德作了鞭辟入里的分析,使其对本案的诉讼走向有了清楚明晰的认识。双方当事人权衡各自利弊后,认为和解能够较好地解决问题。法官在此基础上趁热打铁,建议双方和解。经法官主持调解,万宁嘉德与中建三局、中建三局分公司协商达成了和解,万宁嘉德以双方已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同时,解除对中建三局、中建三局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解除对万宁嘉德所有的两辆混凝土泵车的查封。 织梦好,好织梦
情理法相统一,案结事了人和。法官在化解该起矛盾纠纷时,超越刚性法律条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既彰显了法之正义价值,又蕴含和体现了人情,灵活办案,实现了能动司法。该案的妥善处理不但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圆满解决了双方的矛盾纠纷,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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