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醉驾并殴打海南万宁公安分局局长及政委,将转为刑拘

移动版  2017-12-17 03:07  来 源:网络整理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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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
对于网络热议的
男子万宁兴隆醉驾撒泼殴打警务人员”事件
又有最新进展!
9月17日上午,南国都市报记者从万宁市公安局获悉,两名男子涉嫌醉酒驾驶、寻衅滋事,当地警方已对此展开立案调查,案件获得万宁市检察机关高度关注。据了解,两名犯罪嫌疑人将在近日内由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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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打人的男子被警方控制。截频图
事发当天,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已向万宁市公安局询问案件,目前当地公安机关正加大力度办理此案,受伤的万宁市公安局兴隆分局局长卓清川、分局政委陈景雄的伤情鉴定也将在近日内作出结果。
事发后,经抽血鉴定,崔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系醉酒驾驶。根据万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和交警大队调查,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崔某和杨某目前被万宁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对于为何目前没有转为刑事拘留,办案人员透露,警方将根据伤情鉴定结果及案件程序进展,及时依法变更拘留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海南陈律师认为,危险驾驶罪,法律规定的处罚是拘役,并处罚金。而根据我国《刑法》第42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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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原标题为《 【最新进展】殴打万宁警务人员的两男子将转为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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