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员遭刑讯逼供 4小时后意外死亡家属成功获赔120.6万元(2)

移动版  2018-01-18 11:00  来 源:网络整理  字号:

吸毒人员遭刑讯逼供 4小时后意外死亡家属成功获赔120.6万元 本文来自织梦

  在梁某某提出上诉后,海南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温某某和刘某某,均为万宁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兴隆中队原协警。2016年2月25日23时许,温某某和刘某某等人在万宁兴隆菜市场北门一茶店附近,抓获涉嫌吸毒人员陈某某、杨某,然后将他们带回万宁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兴隆中队进行审查。经尿检,协警释放未吸毒的杨某,而吸毒人员陈某某则留下盘问。盘问过程中,陈某某拒不配合,于是温某某打了他一巴掌,还踹了他大腿两脚。2月26日0时许,万宁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兴隆中队原中队长梁某某对陈某某进行盘问,陈某某仍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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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盘问出他人的犯罪线索,梁某某持警棍恐吓陈某某,又抽打他的大腿,为防止陈某某挣扎,而打到其要害部位,梁某某指使刘某某用布条反绑陈某某手脚,让他侧躺在地上,刘某某和温某某等人按住陈某某的手脚、肩膀及臀部。梁某某边盘问边用警棍抽打陈某某的大腿。由于陈某某拒不交代,梁某某安排温某某再次对陈某某做尿检后,将其送到兴隆河东派出所。2月26日凌晨2时40分许,温某某与符某、高某一起开车将陈某某送往兴隆河东派出所。2月26日凌晨3时许,兴隆河东派出所值班协警瞿某、彭某发现陈某某神态异常,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及向领导汇报。 本文来自织梦

  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确认陈某某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双侧大腿皮下及肌肉大面积出血、血肿形成等损伤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万宁市公安局给付被害人家属赔偿金120.6万元,并达成赔偿协议。万宁检察院于2016年2月26日、27日进行排查询问时,温某某、梁某某、刘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梁某某、温某某和刘某某及同案犯刘某(另案处理)的家属与被害人陈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梁某某、温某某、刘某某及同案犯刘某的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22.8万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dedecms.com

  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万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温某某、刘某某殴打被害人陈某某并致其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万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梁某某上诉称,本案应定性为暴力取证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本案被害人可能存在被二次伤害、肋骨骨折的问题。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海南一中院认为,梁某某与温某某、刘某某对吸毒人员陈某某刑讯逼供致其死亡,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梁某某的上诉理由据理不足,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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