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内容来自dedecms
《意见》指出,加快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出台我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明确分类登记过渡期。2017年9月1日之后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必须在申请设立时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不存在过渡期。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须在5年过渡期内(2017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进行分类登记,分类登记之前,根据其法人属性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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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意见》,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按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向完成学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相应证书。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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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实行分类收费政策。民办幼儿园、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 本文来自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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