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椰岛(600238)公告正文
海南椰岛: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2014-11-04
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致: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郭宏、梁晓丽两位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郭宏、梁晓丽两位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一、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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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司已分别于 2014 年 10 月 18 日和 2014 年 10 月 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本次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已在相关的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列明并充分披露;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经见证,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中列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和参加会议的方式等规定。二、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股份数1337990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9.85%。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代表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三、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议案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同意 反对 反 对 弃 权 票 弃 权 是否 本文来自织梦
序号 (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数(股) 比例 通过
1 《关于海南椰
岛日常关联交 133782425 99.99% 16600 0.01% 0 0.00% 是
易的议案》
参加本次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为 8 名,中小投资者合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2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中小投资者提案审议情况如下:
议案 议案内容 同 意 票 同意 反对票 反对 弃权票 弃 权 是 否 本文来自织梦
序号 数(股) 比例 数(股) 比例 数(股) 比例 通过
1 《关于海南椰岛日
常 关 联 交 易 的 议 66200 79.95% 16600 20.05% 0 0.00% 是
案》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郭宏、梁晓丽两位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无正文,专为郭宏、梁晓丽律师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织梦好,好织梦
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郭宏 梁晓丽
201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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