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三男子贩27.3吨劣盐 因构成非法经营罪获刑

移动版  2015-01-31 02:24  来 源:摘自网络  字号:

  南海网海口6月14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陈望 通讯员胡娜、周玉桃)为配合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万宁市人民法院今日公开宣判一起贩卖劣质盐案件,以案说法,普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识。 copyright dedecms

  2010年11月3日,群众电话举报海南省万宁市和乐粮所仓库大门上写着卖走私盐的电话,接报后,执法人员佯装要购买私盐拨打了该电话,被告人林志汉接到电话后到达和乐粮所仓库,执法人员要求其打开仓库大门,发现该仓库里面存放大量没有商标品牌的盐产品,此案告破。 本文来自织梦

  1995年以来,被告人翁育琼向万宁市和乐供销社独家承包经销和乐地区的食用盐。2000年至2002年签订过一年期承包经营合同,之后合同未续签,也没有办过《食盐专营许可证》。由于资金不足, 2008年5月他开始与被告人林志汉、翁开喜合伙经营食盐。三人口头协商约定,翁育琼具有和乐供销社的独家经营食盐授权,不需要出资;翁开喜负责合伙经销的资金,资金周转不便时由林志汉垫付;食盐购销由林志汉负责。盈利由翁育琼、翁开喜各得40%,林志汉分得20%,另处,林志汉还获得每市斤1分钱的运输费。 本文来自织梦

  在未取得《食盐专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翁育琼、林志汉、翁开喜每年经合法渠道购进合格的食盐进行销售,同时还通过非法渠道购进不合格的粗盐进行销售。被告人林志汉通过非法渠道联系,于2010年5月至9月间,共购进不合格粗盐34吨共680包,其中142包已陆续以每包34-38元(进货价为32-34元)的价格销售到和乐地区农贸市场、店铺等,被农户购买用于腌制加工鸭蛋、酸菜、萝卜、咸鱼、牛皮等或做其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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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发时,被当场扣押的不合格粗盐净重27.3吨共538包。经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被查扣的粗盐为二级标准检验不合格日晒盐;经万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7.3吨粗盐价值为人民币17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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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翁育琼、林开汉、翁开喜违反国家盐业管理的规定,未取得《食盐专营许可证》,非法销售不合格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翁育琼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林志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翁开喜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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