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南频道7月26日电(罗海丽 王娇峥)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和乐村委会下市村的冯某和陈某俩因合伙贩卖毒品,被警方抓获。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冯某在和乐镇和乐村委会下市村,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毒品给冯某某。 内容来自dedecms
2010年9月21日,被告人冯某、陈某商量,由两人共同出资购买毒品贩卖,获得利润两人平分,陈某当场交给冯某人民币200元,由冯某去购买毒品。2010年9月23日,冯某将购买的毒品带到和乐村委会下市村陈某家中,与陈某一起包装。被告人陈某于当天14时许,在其家里以人民币45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毒品给苏某,在其家屋后以人民币45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毒品给黄某。黄某购买毒品后,准备寻找地方吸食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黄某身上缴获其刚和陈广海购买的毒品1小包,公安民警随后顺藤摸瓜在陈某的家里将陈某、冯某及苏某抓获,当场从陈某身上缴获毒品2小包,从冯某身上缴获毒品2小包,从苏某身上缴获毒品1小包。经鉴定,所缴获的6小包毒品检出海洛因成份,共净重0.4682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冯某伙同陈某贩卖毒品二次,独自贩卖毒品一次,共三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 故依法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随案移送的人民币435元、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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