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部分区域明起禁放烟花爆竹

移动版  2019-01-14 09:00  来 源:网络整理  字号:

万宁市政府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万城镇建成区(含大茂镇、长丰镇部分区域)、兴隆镇墟、兴隆旅游度假区、各物业小区、全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区域实行常态性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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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反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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