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热线966123讯(记者陈康 通讯员郭媛媛 文/图)1月21日,在万宁法院执行法官的见证下,被执行人王某杰自行拆除搬迁铁皮屋,将非法占用的地块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大茂镇红石村委会某村民小组,至此,村民乱搭建占地21年,村小组通过法院起诉依法维权将108.31平方米的土地收回。
王某杰自1997年起一直占有使用位于万城镇东线高速公路与海榆东线国道223线大茂镇红石段交叉处一块面积108.31平方米的土地,因该地权属争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向大茂镇政府申请确权。2015年8月,大茂镇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认定王某杰系非法占用该地,应当退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杰不服,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大茂镇政府的决定。王某杰又不服,向万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万宁法院判决维持大茂镇政府的决定,王某杰仍不服,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一中院维持原判。
此后,申请执行人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向万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杰拆除搬迁搭建在该地上的铁皮屋,将该地返回给申请执行人。万宁法院作出判决支持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王某杰不服,又上诉海南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一中院又维持原判。
由于王某杰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万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万宁法院于8月28日向王某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定10日内自行拆除搬迁铁皮屋,退还土地,但他拒不自动拆除。
2017年9月27日,万宁法院办案人员上门释法明理,要求王某杰夫妻自动拆除搬迁,但他坚决不同意拆除,他的妻子更是以死要挟。劝说无效后,万宁法院于当日张贴退出土地公告,限定其须在2017年10月15日前自行拆除搬迁,逾期将依法强制拆除。
公告限定自行搬迁的期限届满后,王某杰提出他的父亲过世未满三年,按当地风俗要等满三年(2018年8月7日才满三年)后才可以动土搭建简易房,否则搬迁的物品无处堆放,请求万宁法院暂缓执行。
万宁法院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尊重风俗习惯,同意延期至其父亲满三年祭日后再搬迁。2018年10月8日,万宁法院电话通知王某杰暂缓搬迁的期限已经届满,应自动搬迁,但其却以种种借口拒不搬迁。
2019年1月10日,万宁法院再次发出腾退土地使用权公告。鉴于强制搬迁的压力,王某杰最终承诺在1月23日前拆迁清理完毕,退回土地。1月21日王某杰自行拆迁完毕,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双方签署了结案确认书,该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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