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沈高轩 记者万承源)如皋一名初中学生将学校名称纹到自己身上,这引起了家长和纹身店的纠纷。近日,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织梦好,好织梦
去年7月,还在读初中的韩某来到一家美容店,花了300元在左小臂内纹上了几个黑色的文字。2018年7月底,韩某的父母与该美容店因韩某纹身一事发生纠纷并报警。后韩某的父母作为韩某的法定代理人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美容店赔偿韩某因清洗纹身花费的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1495元。 本文来自织梦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韩某纹身时未满14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法对纹身行为引发的后果进行正确的判断,但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法定监护义务,未对其进行有效的引导和组织,故应承担部分责任。被告美容店在未领取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原告上初中,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能和原告的家人沟通的情况下未及时告知原告家人或者征求原告家人的意见,仍为原告进行纹身并收取费用,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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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法院判决被告美容店承担50%的责任,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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