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法院开展恶势力犯罪团伙刑事案件集中宣判暨宣传教育活动。通讯员 黄妃 摄 织梦好,好织梦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万宁4月29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黄祥 通讯员 郭媛媛 黄妃)4月29日上午,万宁法院以“依法严惩黑恶势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主题,开展扫黑除恶集中公开宣判暨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宣判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5件14人。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本次宣判大会分别判处3个恶势力犯罪团伙12人十二年到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8人;另有2人公诉机关指控为恶势力团伙成员,万宁法院经审理查明,不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2人有期徒刑一年,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
据了解,被告人蔡某清、汤某海、刘某康、黄某明、陈某义等人通过上网和朋友交往中相互认识,2018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多次纠集在一起以多欺少,以大欺小,控制、殴打多名被害人,抢走被害人手机和钱财,犯罪所得用于上网等日常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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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清、汤某海、陈某义、黄某明、刘某康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并在多次结伙抢劫过程中,以多欺少、以大欺小,无故殴打被害人,具有明显的暴力欺凌性质,为非作恶,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予以严惩。遂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某清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义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康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汤某海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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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文、刘某扬、张某斌、陈某义、何某强等人在北大镇、东兴农场地区交往过程中结群成伙,经常在一起对抗、报复与其有矛盾的其他人。2015年7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扬、张某斌等人得知与他们长期有矛盾的王某、陆某龙等人在万宁市东兴桥头处吃烧烤,便叫来被告人陈某义等6人到对方必经路口处蹲守,被告人刘某扬、陈某义、张某斌等人就地捡石头和木棍,陈某武持枪。当日23时许,王某、陈某健等人驾驶摩托车从该路口经过,被告人刘某扬等人持械扔砸,陈某武持枪射击,致使王某受伤。经鉴定,王某的伤情属轻微伤。2018年1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文在其被关押的万宁市看守所第48仓内违反监规抽烟,被当天值班的同仓人员吴某银制止,二人因此发生口角,被告人陈某文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吴某银面部,致使吴某银的鼻骨及鼻中隔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吴某银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7年1月20日约23时许,被告人陈某文、刘某扬等人在万宁市北大墟“正好咖啡厅”与黄某宏等人发生纠纷,被告人陈某文、刘某扬及在场的同案人打电话纠集了被告人何某强、张某斌等多人到“正好咖啡厅”门口处,围殴黄某宏及其朋友陈某何。黄某宏和陈某何从围打中冲出跑走,和被告人陈某文等一起追赶黄某宏和陈某何的人中有人向北大镇政府通往办公楼的道路上扔掷一枚“山猪炮”并发生爆炸。经鉴定,爆炸现场提取送检的检材检出氯酸盐炸药成分;被害人黄某宏、陈某何的伤情属轻微伤。
万宁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文、刘某扬、何某强、张某斌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被告人陈某义、刘某扬、张某斌的行为还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文的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文、刘某扬、何某强、张某斌、陈某义为对抗报复周边有矛盾的人,结伙成群,,多次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为非作恶,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予以严惩。万宁法院遂以寻衅滋事罪、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扬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故意伤害罪、爆炸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文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何某强有期徒刑五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义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dedecms.com
被告人王某平、李某与其他同案人结伙成群,多次在兴隆、石梅地区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万宁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吴某武、吴某伟等20多人于2018年1月1日参与了蒙面持枪、刀等凶器冲进万宁市万城镇某酒店追打欧先宝的违法行为。经鉴定,欧先宝的伤情属轻伤二级。万宁法院认为,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的恶势力认定标准,被告人吴某武、吴某伟不能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成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武、吴某伟为恶势力团伙成员不当,法院予以纠正。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2人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