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评析“运霸”梁保文案

移动版  2019-06-06 21:06  来 源:网络整理  字号:

  原题:省高院评析“运霸”梁保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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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打砸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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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梁保文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垄断客运站某运营线路,长期以来次实施打击、报复同行竞争者的行为,最终梁保文等几名主犯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近日,省高院对本案罪名和情节的认定情况进行评析。 copyright dedecms

  基本案情 copyright dedecms

  自2016年起,梁保文在儋州市汽车总站经营那大至乐东客运线路期间,为争抢客源,多次与其他客运经营车主、司机及乘务员发生矛盾纠纷。为垄断客运经营线路,获取非法利益,梁保文通过经济利益笼络张起变、李景耀,并指使张起变、李景耀纠集王信、余巨铿、谢志炯、李应世及陈赓、许军、徐英涵等人,先后9次对与其有矛盾纠纷的车主采取打人、砸车等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中,殴打客车司机3次、打砸客运车辆5次、打砸客车车主经营的超市1次,共造成经济损失27836元。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保文等人采取殴打他人、砸打车辆等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其他客运经营车主、司机恐惧,扰乱儋州客运市场,对儋州市客运行业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从重处罚。在恶势力团伙犯罪中,梁保文是纠集者,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张起变、李景耀是骨干分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余巨铿、王信、谢志炯、李应世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梁保文有期徒刑9年,张起变有期徒刑8年,李景耀有期徒刑7年,判处余巨铿、王信等人有期徒刑3年2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且均并处罚金。 copyright dedecms

  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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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实施打砸车辆等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内容来自dedecms

  省高院:对于本案的定罪量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应分析该犯罪团伙的犯罪目的以及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以梁保文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了争抢客源,垄断客运站某运营线路,长期以来多次实施打击、报复同行竞争者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故意砸打竞争者车辆、故意殴打竞争者,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更侵犯了公平、有序的社会管理秩序,更符合寻衅滋事罪要求的复杂客体。 织梦好,好织梦

  其次,应分析该犯罪团伙的一贯行为特征。以梁保文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实施一系列的打砸、伤人行为,并非针对固定的被害人,而是针对影响其垄断运营线路的多个竞争者,见人伤人、见车砸车,其行为特征更符合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已达到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 织梦好,好织梦

  再次,对可能构成的各罪进行量刑分析。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多种罪名时,构成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起点重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且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增加了第二款即:“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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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将全案9起事实均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并且对梁保文、张起变、李景耀适用寻衅滋事罪第二款规定,在5年至10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进行量刑,实现了依法、从严、有效、精准打击恶势力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记者金昌波 通讯员王丹丹 王颖) 本文来自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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