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利用“黑嘴”荐股等行为可认定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记者罗沙、许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等情形,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本文来自织梦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了联合、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自买自卖操纵(也称洗售操纵)等3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姜永义介绍说,本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具体明确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第一项是“蛊惑交易操纵”;第二项是“抢帽子交易操纵”,也就是利用“黑嘴”荐股操纵;第三项是“重大事件操纵”,主要是指“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第四项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第五项是“恍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第六项是“跨期、现货市场操纵”。
同时,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姜永义表示,司法解释结合实际,针对各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明确了七种“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同时,为更加有力、有效惩治犯罪,又规定了七种“数额+情节”的“情节严重”情形。在此基础上,司法解释明确了六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按照证券交易成交额的五倍、违法所得数额的十倍确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并规定了七种“数额+情节”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文来自织梦
司法解释还规定,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他人账户等5类账户,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二次以上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对于“违法所得”,司法解释规定,是指通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此外,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以及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作出了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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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加大“老鼠仓”案件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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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记者罗沙、许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即人们所称的“老鼠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顽瘴痼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发布《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有关定罪量刑标准,加大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惩处力度。 copyright dedecms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dedecms.com
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难以认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在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的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司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对于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应当综合包括“行为人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具有亲友关系、利益关联、交易终端关联等关联关系”在内的6个方面进行认定。 dedecms.com
同时,该司法解释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姜永义介绍说,司法解释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之一,同时规定了四种“数额+情节”的“情节严重”情形。在此基础上,,司法解释按照“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十倍确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同时规定了四种“数额+情节”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司法解释还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织梦好,好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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