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9日,万宁法院举行扫黑除恶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对2件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4名被告分别被判处四年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 内容来自茂名啵http://www.0668bo.com
被告人吴某海等3人故意伤害案中,因土地问题,2018年1月1日14时许,吴某和吴某发(另案处理)等人同欧某宝等人在万宁市第三中学附近处发生纠纷至冲突,被公安民警劝离。当日16时至17时许,吴某纠集被告人吴某海、吴某元、吴某宝等二十多人一起,蒙面持枪、刀等凶器驾车到万宁市万城镇某商务酒店准备对欧某宝等人进行报复。被告人吴某海、吴某元、吴某宝等人到达该酒店后,持枪、刀等凶器冲进酒店追打欧某宝等人,欧某宝见状往酒店后门跑走,在跑的过程中,被梁某居开枪打中其头部致伤。经鉴定,欧某宝的伤情属轻伤二级。万宁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海、吴某元、吴某宝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元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吴某海、吴某宝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被告人吴某民抢劫案中,,吴某民伙同他人分别于2018年3月31日零时许在万宁市万城镇永范村委会后塘村路口将符某锦和文某二人控制并带至附近的后山岭停车场一条土路上,用木条对二人进行殴打,抢走了二人身上的人民币和手机,临走前还将二人所骑的电动车打砸坏;2018年4月3日凌晨1时许在万宁市第三中学附近处寻找落单的学生抢手机,见到该校学生刘某,并先将其围住,然后强行将其手机拿走。万宁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民等多名未成年人,通过上网和朋友交往中相互认识,一群人多次实施抢劫案件,在抢劫过程中以多欺少,以大欺小,控制、殴打被害人,暴力欺凌特征明显,已不是单纯以抢劫钱财为目的,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扰乱了社会秩序,符合恶势力认定情形,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吴某民参与了该团伙多名成员共同参与的本次抢劫犯罪,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应予从严处罚。万宁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民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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