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8月7日电(刘邓 王嘉辰)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符某俊、陈某二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内容来自dedecms
据悉,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符某俊和陈某汉(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陈某汉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铃木轿车在海南G98高速公路前方慢速行驶,陈某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单独或者载着符某俊在后方跟随,利用被害人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变更车道超车之际,从后面加速刮碰被害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借故索要被害人钱财。作案次数多达10起,,除2起因故主动逃离现场外,共8起向被害人索要了人民币四百元到四千五百元不等的财物。 本文来自织梦
一审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符某俊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6年,将扣押的作案车辆以及有关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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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符某俊、陈某不服上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为索要财物多次作案,趁被害人驾车变更车道超车之机,故意加速追尾碰撞被害人车辆,以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处以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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