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李某侮辱救火英雄名誉被检察机关公益诉讼

移动版  2019-09-18 05:13  来 源:网络整理  字号:

原题:万宁李某侮辱救火英雄名誉被检察机关公益诉讼 内容来自dedecms

刑事民事责任都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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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万宁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公益诉讼检察部)在办理的一起涉嫌寻衅滋事、侮辱凉山救火英雄的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触犯了刑法,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依法保护烈士名誉权、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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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dedecms.com

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江镇发生森林火灾,赵万昆等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队员在扑火行动中壮烈牺牲。4月2日,,应急管理部、四川省政府批准该30名同志为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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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4日,万宁籍犯罪嫌疑人李万安在微信群其他成员在群里吊唁30名烈士时,公然用侮辱性语言侮辱救火英雄,诋毁凉山救火英雄的名誉。李万安的不当言论受到群内成员的谴责与抵制,并被踢出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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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7日,李万安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9年4月8日,公安机关以李万安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公益诉讼: 内容来自dedecms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容来自dedecms

万宁市检察院认为,本案中李万安虽然已被追责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其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同意,该院依法对李万安侮辱烈士名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益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织梦好,好织梦

经过教育,犯罪嫌疑人李万安认识到其错误行为,同意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2019年8月19日,李万安在《法制时报》上公开刊登道歉信,对侮辱烈士名誉行为予以道歉。 本文来自织梦

检察官说法: copyright dedecms

办理该案的万宁市检察院检察官陈道儒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每个公民在发表意见和交流信息时,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就可能涉嫌侵权,要负法律责任。李万安侵害烈士名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内容来自dedecms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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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内容来自dedecms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万安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随意歪曲和否定烈士英勇牺牲事实,存在明显故意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且该言论被多名网友阅见,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主观过错明显,构成了对凉山烈士的名誉权侵害。(记者金昌波 通讯员叶喆)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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