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法定依据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7]8号)
2、《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及教育扶贫(移民)学生生活费、交通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琼教财 [2010]23号)
受理条件
申请生活费补助的寄宿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孤残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与城镇低保户家庭子女、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导致经济困难家庭子女优先资助。
办理程序
1、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学校组织评议,确定助学生名单,公示、上报。
2、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资助名单。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学生。
办理部门
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办理人员
林明平
联系电话
0898-62236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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