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切实扫除黑恶势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社会长治久安。10月17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和、李某等人抢劫、寻衅滋事四件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涉案的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七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宣判现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扫黑办成员单位代表、媒体记者、中小学生约160人到庭旁听。
当天,市人民法院对4件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和、苏某正抢劫一案,被告人刘某和参与抢劫3次,被告人苏某正参与抢劫1次,两人均被认定为以蔡某清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考虑到被告人刘某和、苏某正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苏某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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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王某静、巫某宇、符某财、陈某寻衅滋事三案,被告人李某、王某静、巫某宇、符某财、陈某等人多次在万宁市兴隆地区采取上述手段追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多起,符合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属于以被告人李某为首,以王某静、巫某宇和黄某翔、“阿二”、符某财、陈某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某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巫某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符某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扣押被告人李某现金人民币4300元,李某、王某静、巫某宇、陈某等人手机六部,均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王某静、巫某宇违法所得人民币21.5万元上缴国库。 copyright dedecms
据了解,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万宁人民法院共审结恶势力犯罪案件21件46人,最高判处有期徒刑12年,组织集中宣判活动5次,邀请社会各界约1000人到场旁听,有力震慑和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下一步,万宁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各类涉黑恶势力犯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纵深开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copyright dedecms
▍记者:陈小娜 翁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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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子仪 彭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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